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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捷凯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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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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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所需申请材料

(一)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形式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

3、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盖章

(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证据材料

1、贵处与被无效宣告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关系的证据。 无效宣告申请的重要理由是被无效宣告商标抢注的恶意,证明恶意需要证明被无效商标注册人明知申请人对该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可以通过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会谈记录、发票等方式证明双方存在过合作关系;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被无效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存在其他关系,如亲友、同学、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关系等。

2、引证商标的宣传证据宣传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标志的宣传页、网络、报刊、电视广告图片、广告视频、音频文件,以及上述广告采购合同及票据等。

3、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使用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商务文书、名片、办公场所的装潢,以及上述使用证据对应的印、装修合同及票据等。

4、无效申请人或引证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具有权威性的地方政府或具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颁发的企业或品牌荣誉证书及匾额。

5、无效申请人商标保护的证据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受理回执或证书。

6、经济证据近年来带有引证商标标志的产品销售合同、票据、物流单据等

7、其他证据

(1)企业厂房、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区域照片。

(2)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照片及媒体报道。

(3) 企业关爱员工,丰富职工生活的照片及资料。

(4)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及品牌影响力的证据。

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时间周期

(1)15天:商标所有人若收到商标无效宣告通知书,可以在15天内向商评委申请商标复审。

(2)9个月:商评委应当在9个月内对复审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

(3)30天:若复审失败,所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商标无效宣告费用

商标无效宣告费用3000-5000,视具体案情而定,按类别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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