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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之“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案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9-7-23   浏览:

首次合议


近期,通领科技在南京中院针对公牛集团提起两件专利权的侵权诉讼,主张赔偿金额高达近10亿元,刷新了国内企业专利侵权诉讼标的额新高,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681902.3,发明名称为“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专利权人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领科技),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集团)。

该案件具有无效理由多、证据组合方式多、争议焦点多等特点,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五人合议组对其进行审理,合议组成员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法律专家担任,在明晰了涉案专利及证据的技术方案、理清了各项无效理由、并针对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了审理思路以及调查重点,为后续口头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庭审焦点

焦点1:如何理解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证据1中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相应技术特征?

 
请求人:

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上盖,其内具有供滑块左右滑动的滑槽;支架,与所述上盖相联接;滑块位于所述滑槽内,所述上盖与支架之间”并未限定支架是否具有侧壁,因此具有侧壁的支架与上盖相联接共同形成容纳滑块的滑槽,以及不具有侧壁的支架与上盖相联接共同形成容纳滑块的滑槽均属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证据1中公开了平台通过侧壁形成用于容纳滑块的凹坑,并与上盖过盈配合相联接,因此证据1公开了具有侧壁的支架与上盖相联接共同形成容纳滑块的滑槽,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


专利权人:

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上盖通过侧壁在其内形成滑槽,滑块位于上盖内的滑槽中,滑槽是上盖的组成部分,支架不具有侧壁,支架与上盖的侧壁相联接。证据1中的平台具有侧壁,并通过侧壁形成容纳滑块的凹坑,用于容纳滑块的凹坑并不是位于上盖内,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中用于容纳滑块的滑槽位置不同,并且证据1中的平台和上盖均具有侧壁从而增大了安全保护装置的体积,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

焦点2: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是否符合单独对比原则?

请求人:

在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中,证据1第四实施例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虽然评述理由中涉及第一实施例第80段记载的平台子组件10的内容,然而在证据1第四实施例第120段有如下记载:“平台子组件510基本上类似于平台子组件10,并且因此将在下文中仅对识别其构造和操作上的差异所必需的程度进行详细讨论”。即,第四实施例中平台子组件510与第一实施例中平台子组件10是一致的。


专利权人:

请求人关于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中,除了采用证据1第四实施例中的内容外,还结合了证据1第一实施例第80段中的内容,因此在评述涉案专利新颖性时请求人结合了证据1中多个实施例的内容,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判断新颖性时单独对比原则,即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焦点3:证据1中是否存在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技术方案的技术障碍?


请求人:

对于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特征“滑块正面一端的两侧设有限位台阶”,虽然证据1中滑块正面一端的一侧被削去一角,然而这样的设置是滑块为了配合插座的形状,如果插座为规则的方形时,滑块一端完全没必要削去一角,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插座为规则的方形时可以根据插座的实际形状将滑块也设置为规则的方形,并且考虑到滑块限位的稳定性很容易想到在滑块一端的两侧均设置限位台阶。证据1并不存在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技术方案的技术障碍。


专利权人:

证据1中滑块一端的一侧被削去一角,在该处不存在限位台阶的承载基础,从而无法实现在滑块一端的两侧均设置限位台阶,证据1中存在无法在滑块一端的两侧均设有限位台阶的技术障碍,即使现有技术中公开了在滑块一端的两侧设有限位台阶,也无法将该手段结合到证据1中以获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

创造性审查之5问5答

Q1

创造性判断中如何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Q2

如何确定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Q3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有何特点,其与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有什么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参照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的相关规定(注意是“参照”,而非“适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上,具体体现在现有技术的“领域”和“数量”两个方面: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仅在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Q4

如何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理解?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其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因此,应整体把握发明实质,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通常含义以及说明书中定义的特别含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合乎发明实质的理解,为创造性的评价提供客观基础。


Q5

如何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创造性判断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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